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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廉洁自律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2-20| 浏览次数: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廉洁自律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定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教职员工行为,恪守公平正义准则,维护学院权益和声誉,保护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构建和谐校园,打造一流校风;不断增强学院核心竞争力,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所有机构、全体干部、教职员工(以下简称为教职工)。

第三条 全体教职员工应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加强法纪观念,弘扬奉献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树立清廉校风,培养合格人才,切实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学院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节 适用的程序

第四条 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学院将在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院级领导,由学院董事会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二)处级(含副处级)党员干部,由学院党委负责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三)处级(含副处级)非党员干部,由学院院务会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四)副处级以下党员或干部,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会审查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五)副处以下的普通员工,由组织人事部门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审查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依本程序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处分人。

第五条 当事人行为同时违反本条例多项行为规定的,按各项行为的处理规定合并数字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或处分决定不服,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书5日内向本级处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15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学院董事会为学院内最高申诉机关。申诉人如对董事会的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反映、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处理结果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学院对有关处理、处分情况将一律向学院各院系、部门公布。

第三节 其他

第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有举报的义务,学院、相关部门及人员对举报人应予以保密,举报的情况被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提供便利、实施包庇或知情不报的,其所在部门廉洁自律考核为不合格。

凡部门廉洁自律考核为不合格的,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教职工年终评优评先名额减少30%。

第十条 对举报人予以打击报复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比照被举报行为的处理规定予以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索贿受贿所得,学院一律予以没收。从学生或学生家长处索贿受贿所得,全部退还学生或学生家长本人;其他索贿受贿所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基建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和维修施工项目,事关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基建和维修施工管理,必须从学院利益和师生权益出发,严格成本核算,加强质量管理、审核、审计。审计可根据需要采用初审、终审、复审或联合审计等方式。

第十三条 凡进行基建和维修施工项目,单项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单项预算未达30万元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施工单位并报学院董事会审批备案。

未按上款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签订的一切基建、维修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行为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在基建、维修工作过程中,任何学院工作人员不得索贿受贿[①]。否则,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所涉金额2000元一下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没收不当所得。

(二)所涉金额2000以上不足5000元的,没收全部不当所得,写出书面检查,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处以降职降薪,调离岗位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三)所涉金额5000元以上,没收收全部非法所得,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基建、维修工作过程中,因渎职、失职、管理不当、贪污等行为造成学院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造成学院损失5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需赔偿全部损失;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造成学院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直接责任人需赔偿全部损失,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开除的处分。

第二节 财务及财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工作的规定和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收费行为必须由学院下达的正式文件或通知,学院财务处是唯一的收费部门。需由各部门或二级学院代收代缴的,各部门或二级学院需按学院文件或通知规定于当日交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巧立收费明目、不得乱收费(党费、团费、班费、工会费等一切经费必须存入学院财务处)不得设立小金库。

违反上款规定的比照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标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部门年终考核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严禁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违法违规占有或使用国家或学院财务拨付的有关教育、教学、奖资助等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款规定的,行为人必须退还全部款项,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挪用公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侵占财产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另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内物资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有序审批,严禁未经审批的私自采购的行为。

违反上款规定的,采购人员必须退还所购物资的全部款项,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私自采购物资价值在1万元以上,且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另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对科技含量较高的机械、仪器、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必须召开专项评审会出具评审报告,并实行专业认证、验收制度。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必须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对需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核查认证、验收并签名。未经核查认证签名的,一律不得先行采购。未经核查验收签名的,一律不得先行收货结账。

违反上款规定的,采购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给学院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另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在采购过程中,任何采购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否则,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所涉金额2000元以下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终考评降为D等;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二)所涉金额2000以上不足5000元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处以降职降薪,调离岗位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三)所涉金额5000元以上,没收收全部非法所得,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爱护学院公共财产。因操作不当等过错行为导致公共财物损坏的,责任人除需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另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受损公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接受主管部门批评教育;

(二)受损公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全院通报批评,年终考评降为D等;

(三)受损公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

(四)公物价值在8000元以上,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薪、开除等处分。

因主观故意造成学院公共财物损坏的,对责任人按上款规定双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 招生工作[②]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维护学院的利益和声誉。对违法违规招生、损害学院利益和声誉的招生人员,学院将给予严厉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高校充当招生中介,一经发现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未收取好处[③]且未损害学院利益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收取好处但未损害到学校利益的,责令退还不当所得、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

(三)收取好处且损害学院利益,责令退还不当所得、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考生及家长索要礼品钱物。否则,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索要礼品钱物总价值未达1000元的,写出书面检查、退还不当所得、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

(二)索要礼品钱物总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写出书面检查、退还不当所得、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职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循关爱学生、服务学生、教书育人的原则,形成尊师爱生,健康向上的师生关系。任何教职员工不得谩骂、殴打学生或侮辱学生人格。

违反上款规定的,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向学生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若造成伤残、死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另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教职员工均不得接受在校学生及其家长的请客送礼。否则,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所涉金额未达500元的,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退还不当所得,年终考评降为D等;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二)所涉金额在500元以上未达1000元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退还不当所得,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三)所涉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退还不当所得,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降级、降薪、开除等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借学生干部任用、入党、入团、入伍、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之机的校内行贿受贿行为[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受贿教职员工,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所涉金额未达1000元的,必须退还全部不当所得,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二)所涉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必须退还全部不当所得,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警告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三)所涉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必须退还全部不当所得,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四)所涉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退还全部不当所得,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开除的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教职员工行贿而取得入党、入团、入伍、评先评优、奖助学金的学生取消其学生干部任用、入党、入团、入伍、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五节 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各级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做到爱校敬业,廉洁勤奋,践行职业操守。任何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员工招聘、岗位调动、职务(称)晋升、工资调整、工作等级评定、评优评先、出国(境)培训、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个人利益的职务行为中索贿受贿。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所涉金额未达1000元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年终考评降为D等;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二)所涉金额在1000元以上未达2000元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警告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三)所涉金额在2000元以上未达3000元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四)所涉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年终考评降为D等,并给予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行政管理人员行贿而被录用、任职、调动、工作等级评定、出国(境)培训、深造、评优评先的员工取消录用、任职、调动、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受贿等行为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相关渎职、失职人员必须赔偿损失;学院还将根据渎职、失职情节给予相关渎职、失职人员批评、警告、降级、降薪、免职、开除等处分。是党员的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节 学历、职称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取得学历证、职称证和真实的身份证等证明,并将真实的证件信息义务提供给学院,不得伪造,否则对伪造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职称获取的相关不当得利,按照已获取不当得利双倍返还,伪造或提供虚假证件、证明信息的,不得评优评先,年终考评为D等,情节严重予以开除处理。

第七节 后勤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后勤管理人员不得在学院门店租赁、后勤物资采购、后勤管理过程中索贿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否则,分别比照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节 合作办学、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及有关教职工在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资格证考试等过程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否则,比照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发全体干部、教职工、学生及与学院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有关当事人在与有关合作方签订合同前必须将本条例交予合作方,提示其阅知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合同的附件,在合同中注明特定的廉政条款:“凡合作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向学院(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在合同中还应与合作方(包括承建方、维修方、承租方、其他项目合作方等)约定:“凡合作方有向我院教职员工给予回扣,或与我院教职员工勾结进行暗箱操作,恶意串通以次充好、以少充多、弄虚作假等损害我院、教职工、学生利益行为的,应向我院(甲方)支付合同标的总额双倍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为校内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①]索贿受贿指向合同相对人或当事相对方索要财物、回扣或要求请客吃饭和其他好处的行为,或者是收取合同相对人或当事相对方给予的财物、回扣、请客吃饭和其他好处,为相对人(方)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和方便的行为

[②] 招生工作包括招收录取新生、转学和院内转换专业等。

[③] 此处的“好处”包括礼品、现金、其他财物或利益

[④] 校内行贿受贿行为指学生为了给自身获取利益或谋取有利条件而私下暗中给予学院教职工财物、请客吃饭和其他好处的行为,或者是学院教职工收取学生或家长给予的财物、请客吃饭和其他好处,为学生获取利益提供帮助和方便的行为。